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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俩被控故意伤害:申诉16年终获无罪,伤者从重伤变轻伤又变轻微伤

大风新闻     2023-07-02 09:41:16

获刑前他们都是大学毕业的国企职工。被控故意伤害获刑后,他们坚持申诉16年,对方的伤情由重伤到轻伤再到轻微伤,兄弟俩最终被改判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

“近日,白银中院的10万元国家赔偿已经到位,但又是谁导致我们蒙受不白之冤?我们一定要讨回公道!”6月30日下午,王良、王民(化名)兄弟俩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下一步,他们还将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兄弟俩接孩子时

与哥哥前妻一家发生冲突

王良、王民兄弟俩一个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末,一个出生于上世纪70年代初。两人都是大学毕业,案发前都是国企干部,有稳定的工作。

“2005年7月14日上午,我正在单位上班,突然接到儿子的电话:爸爸,你赶紧过来,舅舅打我,我今天死定了。”接到儿子电话后,王良赶紧打电话叫弟弟用摩托车带他去前妻家看看情况。

原来,案发前,王良刚离婚不久。当天,12岁的儿子亮亮(化名)独自骑着自行车去看妈妈和弟弟。

“到了哥哥前妻开的诊所后,我发现亮亮在里面哭,就带着他往外走,但亮亮的妈妈不让走。亮亮的舅舅、外公外婆还拿着木棍、砖头追打我哥哥,我去劝架,他们又开始打我。”

王民回忆,亮亮舅舅和他厮打期间,他哥哥趁机跑出去报警。不久,民警赶到,他和哥哥被带到派出所调查,亮亮舅舅则被120拉到医院。

王民事后获悉,当年放暑假时,学校给亮亮退了100元押金,亮亮让妈妈先保管,说需要的时候再去拿。案发当天,亮亮给妈妈打过招呼后,从抽屉拿走了100元,刚好被舅舅发现。舅舅以为亮亮在偷钱,就追着将孩子打了一顿,这才发生了后面的事情。

案发现场

对方第一次被鉴定为重伤,

兄弟俩被刑拘、逮捕

“冲突中,我脸上、背上到处是伤。”王民称,案发后,他和亮亮的舅舅各自到医院看病。经鉴定,他的伤构成轻微伤;亮亮的舅舅则被景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弥漫性轴索损伤、颅底骨折、右侧颞顶骨骨折、面部皮肤裂伤。

王民兄弟俩当时受伤情况

根据景泰县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景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认为,亮亮舅舅的伤构成重伤。

2005年8月、12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王民和哥哥先后被刑拘、逮捕。

“我在网上查了,弥漫性轴索损伤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症状,常与其他颅脑损伤合并,死亡率非常高。实践中,患上此病的人很难获得有效治疗,很多患者不是成为植物人,就是死亡。迄今医学界对于该病的研究还是初步的,尚无统一的诊断标准。但对方住院治疗了数天(病历显示住院15天)就出院了,真是不可思议。”

因对之前的诊断结果怀有疑问,兄弟俩请求重新对对方的伤情进行鉴定。

目击证人接受当地电视台采访时称,案发当天,亮亮舅舅确实打过亮亮

第二次伤情鉴定为轻伤,

兄弟俩一审被判缓刑

2005年10月,甘肃省人民医院CT报告显示:亮亮舅舅颅脑平扫未见异常。2005年11月,其在甘肃省人民医院放射科检查报告单的内容为:头颅诸组成骨骨质结构正常,未见明确骨折线。

此后,办案机关委托甘肃某司法鉴定所对亮亮舅舅的伤情重新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所根据甘肃省人民医院提供的检查报告,认为景泰县人民医院之前诊断的右侧颞顶骨骨折及弥漫性轴索损伤依据不足,评定为“轻伤”。

2006年1月9日,王良、王民兄弟俩被取保候审。此后,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王良、王民兄弟俩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景泰县法院提起公诉。

景泰县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14日上午10时许,亮亮因乱拿家中钱物,被妈妈和舅舅批评教育,亮亮便给其父打电话求救。王民、王良来到亮亮妈妈诊所后,与亮亮妈妈、舅舅等人发生撕打。撕打中王民持木棒在亮亮舅舅头部、身上乱打,对方被打倒在地,王良又在对方头部踢了几脚。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

2006年1月19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民、王良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申诉16年,对方伤情又变为“轻微伤”,

兄弟俩改判无罪

一审宣判后,王良、王民不服上诉。2006年3月21日,白银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我们调查,甘肃省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并无鉴定资质,而且是一人鉴定,没有效力。”王民说,对于第二次司法鉴定,他们仍然不予认可。

此后,王良、王民兄弟俩自行委托甘肃另一家司法鉴定所对亮亮舅舅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轻微伤。拿到这个结论后,兄弟俩向白银市中院提出申诉。

白银市中院审查后认为,第二份鉴定结论的鉴定人不具有伤情鉴定的资质,可能导致判决有误。2007年10月24日,白银中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裁定,指令景泰县法院重审。

2008年3月至5月间,景泰县法院重审此案期间,又委托宁夏某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结论仍为“轻伤”。王良、王民不服,要求鉴定人、办案民警、医生、所有证人出庭质证,同时要求法院展示“作案凶器”,法官说相关人员不出庭,法院也没有办法。

在此情况下,兄弟俩拒绝出庭诉讼。2008年7月30日,法官裁定中止审理。

此后,王良、王民及其家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希望司法部门公正公平办理此案。

2019年,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再次作出鉴定,结论为“轻微伤”。2020年10月、2021年3月,景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景泰县法院重审认为,景泰县公安局作出的第一份“重伤”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科学,法院不予采信;甘肃省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轻伤”鉴定意见,鉴定人不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法院不予采信;宁夏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轻伤”鉴定意见,与甘肃省人民医院的检查结果矛盾,不排除被害人案发后再次受伤的可能;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轻微伤”鉴定结论客观、科学,法院予以采信。

景泰县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良、王民虽因琐事持械殴打被害人,非法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造成他人人身轻伤以上程度损害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王良、王民犯罪不能成立。

2021年7月3日,景泰县法院重审判决:王良、王民无罪。

2021年7月,景泰县法院重审判决王良兄弟俩无罪

多次申请国家赔偿,

最终获得10多万元赔偿

2021年8月,王良、王民向景泰县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法院登门赔礼道歉,并在省市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景泰县法院审理认为,王良、王民重审宣判无罪,主要是证据发生了变化,但对受害人人身侵权的事实客观存在,其要求登门赔礼道歉,并在省市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0月22日,景泰县法院决定:赔偿王民人身自由赔偿金55965元,赔偿王良人身自由赔偿金13058.50元;驳回两人的其他请求。

兄弟俩不服,又向白银市中院提出赔偿申请。2022年6月29日,白银市中院决定赔偿王良人身自由赔偿金1432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730.76元;赔偿王民人身自由赔偿金614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560元。

2022年6月,白银中院决定赔偿王良兄弟俩共10万余元

王良、王民称,案发后,他们不仅丢了工作,还被开除党籍。“母亲由于惊吓过度,长期哭泣,导致双眼失明并患上高血压等病,现生活不能自理;父亲由于长期精神高度紧张,来回奔走维权,也患上了高血压;我们兄弟俩因精神长期高度紧张、气愤难耐,哥哥患上了高血压、心脏病,我患上了社交障碍性病症,不能正常参与社会交流......”

因此,兄弟俩对白银中院的赔偿决定仍不能接受,又向甘肃省高院提出了赔偿申请。2023年1月,甘肃省高院决定维持白银中院的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的程序已经走完了,我们只有无奈接受。”王民兄弟俩称,近日,白银中院的国家赔偿已经到位,下一步,他们还将提出追责请求。“希望相关部门认真、深入调查,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律师说法:

伤情鉴定事关重大,

委托鉴定环节必须慎之又慎

伤情鉴定和定罪量刑有什么关系?同样的伤情,先后出现“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不同的结果,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有没有责任?该案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有哪些启发和警示?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柳孔圣律师介绍,对于故意伤害案件,决定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直接依据,就是伤情鉴定意见。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的,才构成犯罪,致人重伤的,适用三年以上法定刑幅度;致他人轻微伤,则不属于刑事案件,仅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同样的伤情,先后出现三个相去甚远的鉴定意见,比较少见。”柳孔圣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有诊断结论变化方面的原因,有鉴定人员对相关鉴定标准理解上存在差异的原因,或者根本就是人为的虚假鉴定。根据出现错误的原因,鉴定人员有可能承担行政甚至是伪证罪的刑事责任,鉴定机构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柳孔圣强调,因伤情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故意伤害案件的罪与非罪,罪重罪轻,故在委托和鉴定环节,必须慎之又慎。

首先,办案机关要选择有鉴定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由具有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对于作为检材的病历资料,要严格甄别真伪,并通过活体检验对病历资料进行比对,避免将虚假的检材作为鉴定依据。

其次,鉴定意见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异议及重新鉴定申请,要从宽把握,及时受理并委托重新鉴定、补充鉴定,从程序和实体上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最大限度避免冤错案的发生。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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